查看原文
其他

最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2021)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已经2021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1年12月2日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活动,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确保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根据法律和相关规定,结合办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对于检察官围绕量刑建议、程序适用等事项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意见、签署具结书活动,应当同步录音录像。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不包括讯问过程,但是讯问与听取意见、签署具结书同时进行的,可以一并录制。多次听取意见的,至少要对量刑建议形成、确认以及最后的具结书签署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对依法不需要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应当对能够反映量刑建议形成的环节同步录音录像。 第三条  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适用于所有认罪认罚案件。第四条  同步录音录像一般应当包含如下内容:(一)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对听取意见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情况; (二)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法律规定,释明认罪认罚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后果的情况;(三)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反悔的法律后果的情况;(四)告知认定的犯罪事实、罪名、处理意见,提出的量刑建议、程序适用建议并进行说明的情况;(五)检察官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意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意见的情况;(六)根据需要,开示证据的情况;(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署具结书及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见证的情况;(八)其他需要录制的情况。第五条  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应当由检察官主持,检察官助理、检察技术人员、司法警察、书记员协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等人员参与。同步录音录像由检察技术人员或其他检察辅助人员负责录制。第六条  同步录音录像一般应当在羁押场所或者检察机关办案区进行,有条件的可以探索在上述地点单独设置听取意见室。采取远程视频等方式听取意见的,应当保存视频音频作为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第七条  听取意见前,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听取意见的时间、地点,并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意见。在听取意见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案卷材料提供必要的便利。第八条  同步录音录像,应当客观、全面地反映听取意见的参与人员、听取意见过程,画面完整、端正,声音和影像清晰可辨。同步录音录像应当保持完整、连续,不得选择性录制,不得篡改、删改。第九条  同步录音录像的起始和结束由检察官宣布。开始录像前,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第十条  听取意见过程中发现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新情况,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中止听取意见和同步录音录像。核实完毕后,视情决定重新或者继续听取意见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因技术故障无法录制的,一般应当中止听取意见,待故障排除后再行听取意见和录制。技术故障一时难以排除的,征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同意,可以继续听取意见,但应当记录在案。第十一条  同步录音录像结束后,录制人员应当及时制作同步录音录像文件,交由案件承办人员办案使用,案件办结后由案件承办人员随案归档。同步录音录像文件的命名应当与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内案件对应。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逐步建立同步录音录像文件管理系统,统一存储和保管同步录音录像文件。同步录音录像文件保存期限为十年。第十二条  同步录音录像文件是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工作资料,实行有条件调取使用。因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对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提出异议或者疑问等原因,需要查阅同步录音录像文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出示,也可以将同步录音录像文件移送人民法院,必要时提请法庭播放。因案件质量评查、复查、检务督察等工作,需要查阅、调取、复制、出示同步录音录像文件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并记录在案。第十三条  检察人员听取意见应当着检察制服,做到仪表整洁,举止严肃、端庄,用语文明、规范。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检察技术、计划财务装备、案件管理、司法警察、档案管理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保障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规范、高效、有序开展。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案件开展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实际,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

更多精彩内容:

1、非法经营案主要类型、立案标准及法律依据大全(含72种涉非法经营罪情形)(2023)
2、绝对不起诉的26种情形(2023)
3、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2019)
4、最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2021)
5、江苏高院关于办理认罪认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2019)
6、浙江省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细则(浙检发〔2020〕8 号)
7湖北省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细则(试行)(鄂检会〔2020〕3号)
8、山东高院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刑事案件指导意见(鲁高法〔2019〕20 号)
9、山东省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刑事案件的实施细则(试行)(2019)

10、河南省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细则(2022)


1、2023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昆明会议纪要)

2、两高三部发布《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2020)

3、两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21)

4、河北省15种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8)

5、江苏省23种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2023)

6、浙江省23种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2022)

7、福建省19种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2021)

8、江西省23种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实施细则(试行)(2022)

9、四川省23种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试行)(2022)

10、陕西省23种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2023)

1、2023讨债必知法律风险 ‖公安机关对讨要债务警情处置的法律指导意见

2、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

3、安徽高院《关于故意伤害罪适用刑罚的指导意见》


1、公安经侦管辖的78个罪名——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5月15日施行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版)

3、公安机关刑事案卷立卷规范(2021)

4、最高法发布《刑事诉讼法》解释(2021完整版)

5、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2021)

6、两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21)

7、两高三部发布《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2020)

8、两高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

9、两高一部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2021)

10、两高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2021)

11、两高一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2020)

12、两高三部发布《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2020)

13、新诈骗之王:兼职刷单诈骗的完整聊天记录

14、普法系列: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15、丈夫强迫妻子发生性行为也构成强奸罪

17、两院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2020)

18、最高检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2020)

19、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多名网民因编造、传播疫情谣言被依法处理

20、社区矫正法(全文)

21、你还敢高空抛物吗?高空抛物、坠物引发的刑事犯罪案件教训深刻

22、网络上发送“刷单获取佣金”的诈骗信息被判刑

本文由石家庄资深刑事辩护律师邢克清律师团队编辑、整理,电话/微信13363119577,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

解刑事法律资讯,您可以采用以下任一方式,关注本公众号:

打开微信右上角“+添加朋友”→点击“公众号”→输入“刑事法律权威解读”或“xingbianlaw”→“关注”;

点击本公众号文章阅读页最上面蓝色字体“刑事法律权威解读”进行关注;

长按后识别图中二维码或微信扫描以下二维码进行关注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刑事法律权威解读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